长城人寿举旗,新田绿能因业务相关问题收到监管违规警告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电 9日,河北省证监局作出行政监管行动决定(行政监管行动决定[2025]42号),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2025年9月23日,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绿色能源”)股份。简称“新天绿色能源”,60 0956.SH),增持后共持有新天绿色能源股份21,040万股,占新天绿色能源总股本的5.0027%。 2025年9月24日,长城人寿发布《简易股票交易报告》,明确了过往交易趋势。长城人寿虽然持有新天绿能5%的股份,但并没有停止买卖新天绿能的股票。河北省瓦洛监管局决定发出警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向长城人寿发出函件,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我们将认真对待您的意见,并迅速、彻底地调查核实情况。经对交易流程进行彻底调查和审查后,公司认为这是个人在投资交易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的被动违规行为。这并不是企业无视行业规则,而是真实运营中动态监控与交易执行的实时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长城是有生命的。举个例子,我们将进一步排查潜在的操作风险,不断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和整个风险防控流程,严格落实交易合规要求,强化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技能要求,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原文如下:《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2号)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9月23日,贵公司向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绿色能源)增资100万股。增资后,公司共持有新天绿色能源股份21,040万股,占新天绿色能源总股本的5.0027%。我们将发布《简单股价波动报告》或《股票》,披露以往的买卖动向。当贵公司持有5%股份时,警示贵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严格规范证券交易活动,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将本次监督管理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您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至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审、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管制措施不停止执行。河北省证监局2025年11月21日
(编者:徐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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